既要参与又要监督
本报记者王蔚
物业管理发展至今,给人们的印象仍然是不规范,问题大多是乱收费、服务差等。人们呼唤:谁来管一管物业管理。然而记者在采访了有关人员后发现,出路实际应该是大家的共同参与。 业主自治,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物业管理发展的主要方向,它的载体便是“物业管理委员会”,居民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都要通过它来解决;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,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和解聘。据北京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介绍,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文件,“管委会”的成员应由三方人员组成: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、居民委员会代表。成员的产生,起先规定为召集产权人大会选举,由于这种办法不大现实,1998年,北京市又颁布一个文件,可先以公告的形式将管委会章程、选举办法、候选人名单在小区公布,或书面送达产权人及使用人手上。总之目的是使小区居民都能得到参与机会。 然而,如此周到地为居民提供的民主参与机会,“管委会”之事在许多小区却仍然难以推动,原因何在?据对物业管理曾进行过深入调研的北京市政协委员李晓林说,长期以来,我国居民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中,对管委会这种既有股份经济色彩,又有民主政治意味的管理方式尚不适应。目前在许多小区,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非常困难,原因是许多业主不愿意参与物业管理,觉得参与这项工作既费事、费心、费时间,又容易得罪人。有的拒签物业管理公约,使物业管理公司孤掌难鸣。管委会不成立,物业管理就没有主体,物业管理企业也就没有受托对象,真正的物业管理也就无从谈起。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管委会的宣传,在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下,下力量抓出一批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典型,在全市起示范指导作用。 尽管步履艰难,在各方努力下,业主自治毕竟在向前迈步,据北京市房地局小区办李兰英介绍,自1997年下半年开始组建小区管委会以来,目前北京市已成立、并已在小区办备案的管委会达到80多家。 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督,也是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。李晓林提出,一是充分发挥房地局小区办的管理协调职能,严格审批、管理物业公司,强制居住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;组织物业管理知识岗前培训。小区办、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三方应加强沟通。二是加强物业收费价格管理,李晓林认为,现阶段不宜用指导价和市场价,待物业管理规范化和市场发育良好后,再执行指导价和市场价。这样可以避免物业公司与业主因在收费标准认识上不统一造成矛盾,确保业主按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,杜绝不正当乱收费,使整个物业管理市场更加规范。